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ST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6-050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一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
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2.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3.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股票简称由“ST 易联众”变更为“易联众”;股票代码不变,仍为“300096”;
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 20%。
一、股票种类、简称、股票代码、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以及停复牌安排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2.股票简称:由“ST 易联众”变更为“易联众”;
3.股票代码:300096;
4.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开市起撤销;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2026 年 9 月 24 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一天,
并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6.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二、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公司自查发现存在未履行任何内控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为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张曦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以及张曦以公司名义签署违规借款的情形。
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4 条第(五)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及第 9.5 条“本规则第 9.4
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
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
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4 年 1 月 2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其他风险警示所涉情形的消除
公司股票交易因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所涉事项消除情形如下:
1.张利云仲裁案:张曦以公司名义违规与张利云签署《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为其关联方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所涉仲裁案件[(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 号]已终局裁决,仲裁裁决相关保证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苏州诺金诉讼案:张曦以公司名义违规与苏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其已通过还款及股权协议安排清偿相关借款,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0591 民初 5661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苏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该等违规事项已消除,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状态已消除,未对公司造成实质经济损失。
3.高彩娥诉讼案:张曦以公司名义违规与高彩娥签署《借款协议书》并共同
为相关方借款提供担保,所涉诉讼案件[(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 号/(2024)浙 01 民终 4410 号]已终审判决,再审申请已被驳回,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26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厦门证监局已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了处罚,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足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前述行政处罚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至此,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已通过生效仲裁裁决、生效民事判决等方式消除,公司因前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
(五)项及第 9.5 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全部消除。公司不存在其
他违规担保或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应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并确认,公司不存在第 9.4 条第(一)至(九)项规定的应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规定的“同时存在两项以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情形。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意见书》(2026 天衡证法意 080 号)。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德皓核字[2026]00001851 号)。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已消除,违规借款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状态已消除,且未对公司造成实质经济损失,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0 条规定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核准情况上述公司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开市起复牌并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将由“ST 易联众”变更为“易联众”,股票代码仍为“300096”。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五、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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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