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
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德皓核字[2026]00001851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出具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1-2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二、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 1-3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
告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出具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德皓核字[2026] 00001851 号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编制的《关于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易联众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的要求编制《关于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易联众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易联众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德皓核字[2026]00001851 号审核报告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我们认为,易联众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的规定,易联众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易联众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及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庆莲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石占伟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关于 2023 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被
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5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就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3998 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349 号),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6]00001873 号)。
上述保留意见及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张曦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借款及由此引发的诉
讼、仲裁事项;(2)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张曦立案调查事项。
二、涉及事项的消除情况
(一)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已经消除经自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张曦存在未经内控审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其本人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签署违规借款合同的情形,共涉及三笔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上述三笔事项均已消除,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 2023 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2025 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1.苏州诺金诉讼案:2023年 5月 18日,张曦及其相关方与苏州诺金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以张曦关联方所持第三方股权及其代表的全部股东权益和权利转让给苏州诺金,清偿张曦及公司对苏州诺金承担的剩余债务,张曦已归还剩余借款。2023 年 6 月 21 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0591 民初 56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苏州诺金撤诉。公司在苏州诺金诉讼案项下的相关责任已经消除。
2. 张利云仲裁案:2024年 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号《裁决书》,裁决张曦以公司名义与张利云签署的《保证合同》等相关保
证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且未被依法撤销。公司在张利云仲裁案项下的担保责任已经消除。
3.高彩娥诉讼案:2025 年 8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4)浙 01 民终 4410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彩娥不服终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6 年 1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民申 473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高彩娥的再审申请。上述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在高彩娥诉讼案项下的相关责任已经消除。
(二)立案调查事项已办结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分别于 2023年 11月 29 日、2024年5 月 8 日向张曦、公司下发《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82023009 号、证监立案字 0282024004 号)。2026年 6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6〕5号);2026 年 7月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