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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联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十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日在指定披露1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7日14:00如期在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5年10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0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610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8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3417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05%。

2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8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845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4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23090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78%;反对125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4671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9%。

2.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10190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3数的97.1532%;反对125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24%;弃权4800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4%。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10190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32%;反对125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4800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4%。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10190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32%;反对125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4800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4%。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05190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43%;反对175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3%;弃权4800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4%。

2.05《关于修订<融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18890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35%;反对153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5%;弃权4685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9%。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18370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05%;反对158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弃权4685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9%。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1376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4数的96.6977%;反对102833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943%;弃权4685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9%。

2.0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16996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46%;反对117213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4%;弃权4685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9%。

2.09《关于修订<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22390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37%;反对118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弃权4685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9%。

3.审议《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24160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40%;反对118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弃权4667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77%。

4.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应选人数6人),包括如下子议案:

4.01选举吴梁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5285348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502999票。

4.02选举胡家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482046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9697票。

4.03选举牛妞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811650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29301票。

4.04选举罗洪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表决结果:同意7348051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8165票。

4.05选举宋天达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3808889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6540票。

4.06选举胡晓琼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990181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07832票。

4.07选举余青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7555108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7555108票。

4.08选举王志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55477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55477票。

4.09选举向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813525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13525票。

4.10选举范围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64451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64451票。

4.11选举张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18878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8878票。

4.12选举苏松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2975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2975票。

4.13选举张毅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303726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1303726票。

4.14选举周正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表决结果:同意121248975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1248975票。

5.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应选人数4人),包括如下子议案:

5.01选举李建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162969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80620票。

5.02选举王建国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746876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64527票。

5.03选举胡传雨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553676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71327票。

5.04选举马云飙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0708920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26571票。

5.05选举李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37519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3751994票。

5.06选举陈实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1114198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1114198票。

上述议案1、议案2.01、议案2.02、议案3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4、

议案5为累积投票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均获通过。议案4、议案5采取差额选举与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吴梁斌先生、牛妞女士、余青先生、张毅先生、周正先生所获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数的1/2,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李辉先生、陈实强先生

所获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数的1/2,当

7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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