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智云
股票代码:300097
信息披露义务人:师利全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减少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24
第七节备查文件..............................................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6
附表...................................................27
3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智云股
ST 指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份、 智云、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师利全
慧达富能指深圳市慧达富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慧达富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甲方)与师利
《表决权委托协议》指全(作为乙方)签署的《深圳市慧达富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师利全之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师利全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70762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指交易本的8.56%)的表决权委托给慧达富能师利全为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本报告书指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说明:如本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师利全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203231976********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智云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主要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充实上市公司发展资源,推动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减持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师利全先生持有公司24707628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8.56%,拥有表决权比例为8.56%。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师利全先生持有公司24707628股,但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师利全先生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应表决权全部委托给慧达富能。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
如下:
单位:股股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东表决名持股表决权股持股比表决权股表决权持股数量权比持股数量称比例份数量例份数量比例例师
利247076288.56%247076288.56%247076288.56%--全慧
达----00247076288.56%富能
(四)同时,慧达富能拟受让上市公司股东谭永良所持5.03%股份,以及与拟
受让上市公司股东宋长江所持5.03%股份的姚拥军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慧达富能将控制上市公司18.61%的股份表决权。
上述交易完成后,慧达富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慧达富能的实际控制人冯彬先生及邓晖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权益变动后,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7单位:股
股权益变动前权益变动后东表决名持股表决权股持股比表决权股表决权持股数量权比持股数量称比例份数量例份数量比例例师
利247076288.56%247076288.56%247076288.56%--全谭
永178275076.18%178275076.18%33275071.15%33275071.15%良宋
长145000005.03%145000005.03%----江慧
达----145000005.03%3920762813.59%富能姚
拥----145000005.03%145000005.03%军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师利全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707628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56%)的表决权委托给慧达富能。
上述表决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时开始。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深圳市慧达富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师利全
(二)主要内容
“第二条表决权委托
2.1委托事项
82.1.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4707628
股股份(占比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5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2.1.2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授权甲方按
照甲方的意思行使乙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而依据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
章程享有的下列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修改目标公司章程;
(3)代表乙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
署会议相关文件,前述讨论、决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上市公司资产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以及选举公司的董事及其他应由股东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于股东会对目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投资计划的表决权;
(5)股东知情权;
(6)上市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
2.1.3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与目标公司
章程的规定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受托义务,并确保相关股东表决方式与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或者目标公司章程。
2.1.4甲方确认,甲方在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时,无需事先征求乙方的意见,甲方可以自主行使相关权利,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1.5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除甲方外的
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
92.1.6本协议的签署并不影响乙方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被委托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所得、现金股息红利等)及其他非现金收益。
2.1.7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
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被委托股份数量自动同步调整,双方无需就前述新增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另行签署协议。
2.2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的被委托股份委托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生效之日起至
36个月满止。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表决权委托提前终止。
2.2.1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0%比例之日起且持续时间超过30天,自超过10%比例之日起第31日终止表决权委托;
2.2.2各方就表决权委托的终止达成书面协议的;
2.2.3甲方实施股份转让等行为导致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
2.3委托报酬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不收取委托报酬。
2.4委托权利的行使
2.4.1乙方不再就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甲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部门等的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出具相关文件。
2.4.2乙方将为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乙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102.4.3在甲方参与上市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乙方可以
自行以股东身份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就被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2.4.4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
甲乙双方应立即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
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5转委托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三条不谋求控制权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受控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形成一致行动、将其所持表决权委托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征集投票权或作出其他安排等)单独/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未
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以任何形式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本协议签署后,针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乙方促使并确保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过渡期安排
4.1人员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7人。待上市公司补选董事会股东会召开且甲方推荐的5名董事均当选本届董事会董事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本次董事会”),对如下事项作出决议:
114.1.1选举董事长:甲方推荐的董事人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并任上市
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4.1.2对董事会专项委员的人员构成进行调整。
4.2公章管理4.2.1上市公司现有公章1枚(如有其它相关公章证照等亦需要同步交接),本次董事会后上市公司公章交由董事长保管(办理交接手续)。
4.2.2其余子公司公章,目前均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按上市公司
公章管理制度履行签批流程。过渡期内,仍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
4.3过渡期期限
自甲方推荐的董事人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后24个自然月,如该期限超过2027年6月30日的,则过渡期至2027年6月30日结束。
4.4过渡期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4.4.1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继续做好上市公司子公司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 3C
自动化设备业务,并承诺2025年度、2026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主营收入均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并报表净资产不为负数。
4.4.2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内,由乙方负责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
3C 自动化设备业务经营。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5.1共同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5.1.1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
125.1.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
该方强制执行;
5.1.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
反该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
对该等协议的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
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5.1.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
政府机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做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
5.2信息提供与披露5.2.1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乙方及上市公司向甲方(包含其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
并且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书面向甲方披露及上市公司公告外,目标集团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支付义务、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等;所有可能对目标集团业务、财务或法律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以及对甲方作出受让标的股份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均已向甲方披露。
5.2.2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上市公司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规
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执行内控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半年报、季报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因内部控制或信息披露虚假、误导、遗漏等问题受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已披露的定期报告更正及监管部门的处罚除外)。
为免歧义,上述承诺与保证的期限均指本协议签署前的最近三年(36个月)内。
135.2.3乙方确保促使上市公司按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
及相关事项,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甲方承诺积极配合。
5.3关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事项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之后至董事会改组完成日:
5.3.1目标集团所有或使用的所有资产,均系以合法合规方式取得,并
处于良好的状态和运行秩序,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已适当维护;除已公开披露外,该等资产上未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纠纷;目标集团没有,也未曾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没有人主张侵犯其知识产权;
5.3.2目标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为真实和准确,且真实和
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除财务报表载明及已向甲方披
露的以外,目标集团没有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及或有负债、金额较大的对外及对内担保及对外支付义务、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等。
5.3.3目标集团的业务、投资活动、在建项目/工程在所有重大方面始
终遵循中国境内境外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必要的许可或资质,不存在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或与可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形;
5.3.4目标集团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履行适当,不存在重大风险;目
标集团的应收应付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5.3.5除已向甲方披露及公开披露外,目标集团没有因税费问题遭到主
管机关的重大处罚或调查;目标集团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项目均合法合规,不存在因政府补贴退回或者无法收回的情形;
5.3.6目标集团已与全体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
目标集团均已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并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不存在金额较大的欠缴、漏缴、欠付情形,目标集团与员工之间不存在重大劳动纠纷;
145.3.7除已公开披露外,目标集团没有参加任何诉讼、仲裁、指控或其
他法律程序(无论是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目标集团没有受到任何政府机构(无论是司法或准司法的)发起的调查程序,该等调查程序的不利判决或决定可能会对其业务、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且其未卷入任何该等法律程序或调查,也不存在其卷入任何该等法律程序或调查的事实或事件;
5.3.8除已向甲方披露的外,目标集团不存在重大违反证券、税务、工
商、国土、安全、环保、劳动、社保、公积金、海关、外汇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正式通知或处罚;
5.3.9在董事会改组完成之日之后,若因之前目标集团既存的事实或状态(且该等事实或状态未向甲方披露)导致目标集团出现诉讼、任何债务、
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最终负责处理及清偿,因此给甲方或受让方造成任何损失,该损失应由乙方连带承担;但目标集团正常业务经营所产生的前述情形除外。
5.3.10乙方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上
市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除公开披露外,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也没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亦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3.11除公开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存在被深交易所作出暂停、终止股票上市交易决定的风险。
15为免歧义,上述承诺与保证的期限均指本协议签署前的最近三年(36个月)内。
第六条违约
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2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甲方就被委托股份行使委托表决权时,侵
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或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损害上述各方利益导致乙
方被追索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或导致乙方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保密和声明
7.1保密
各方对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
方或用作其他用途。保密信息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有形或无形的任何形式;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产品、计算机代码或指令、
想法、概念、发现、发明、设计、图纸(包括技术图纸)、技术诀窍、业务
和财务信息、市场和销售数据、计划和方案、实际或潜在客户、承包商和
供应商的身份和交易过程、员工名册等。
7.2保密例外
虽有前款约定,下列情形不构成一方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7.2.1经保密信息权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披露;
7.2.2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7.2.3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
7.2.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167.2.5依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披露该等信息;
7.2.6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
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7.2.7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
7.3宣布
未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发布或公开宣布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之安排。
7.4确保各方应确保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遵守本条之规定,该等人员违反本条约定的,视同该方违约,该方须对该等人员的违反承担违约责任。
7.5保密期限
7.5.1各方的保密义务自保密信息首次披露之日起生效,持续至该等保
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公开)之日止;若保密信
息始终未公开,则保密义务持续至本协议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
7.5.2即使本协议终止、解除或无效,本条约定的保密期限仍持续有效,
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保密期限届满。
7.5.3本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因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无
效、被撤销或终止而受影响。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管辖、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国法律。
8.2争议解决
178.2.1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最终的约束力。因仲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应由败诉方承担。
8.2.2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
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与终止
9.1成立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9.2生效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9.3变更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均需经过各方协商同意并经书面签署后方可正式生效;该等变更、补充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以变更、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9.4终止
9.4.1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终止的情形。
18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终止,任何一方无故单方终止
该协议或违反该协议约定、承诺,则该方应被认为违反本协议,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9.4.2本协议终止,各方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但各方应继续遵
守本协议第六、七、八条及本条的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使各自的权益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状态。
9.4.3本协议非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终止的,互不承担责任;因一方的
违约行为而终止的,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追究该方的责任。
第十条其他
10.1继承和转让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各方及其继承人及被准许的受让人生效并具有约束力。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10.2通知
10.2.1根据本协议约定必须或获准送达给任何一方的所有通知,应使
用中文以书面形式由专人或费用预付速递、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并通过本
协议文首载明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送至该方。
10.2.2在不限制一方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证明一项通知已被另一方接收
的情况下,一项通知应被视为在以下日期送达:
(1)由专人送达,为送交收件人的实际时间;
(2)由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邮资付讫的挂号信寄出日(以邮戳为凭)
后的第7天,或在送交特快专递服务机构后的第4天;
(3)通过传真发送,则在发送者收到传真记录时,即发送者传真机显示该传真已完整发送至收件人传真号码的确认记录或传输报告时;
19(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显示该邮件已成功
发送至收件人电子邮箱时。
10.2.3各方同意,当各方因本协议发生诉讼仲裁时,本协议文首载明联系方式即作为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传票、开庭通知、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等)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寄至上述地址,无人签收、拒收或退回的,均应视为送达。
10.3弃权
任何一方对某一方故意或非故意的违约、不实陈述、或违反本协议下陈
述或保证放弃追究责任的,不得被认为其对之前或以后的其他违约、不实陈述、或违反本协议下保证或承诺放弃追究责任,或影响其在此之前或之后产生的任何其他权利。
10.4合理努力
各方应互相配合,以求共同完成所有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所必需之登记、备案、公告及其他程序或手续。每一方同意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行动,以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10.5正本份数
本协议签署正本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签约方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可分割
如本协议下任何条款或约定无效、被撤销或无法强制执行,除非因此导致任何一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本协议下其他条款和约定的效力或执行力不受影响。各方可善意协商对该等条款或约定做出修订。
10.7完整性
本协议取代各方及有关各方之前所有就本协议所涉事项做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谅解、协议或陈述。”
20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师利全持有的上市公司24707628股股份,其中限售股数量为18530721股,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4500000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99.16%;处于司法标记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4500000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99.16%;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07628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0.84%;处于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10530815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42.6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师利全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70762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56%)的表决权委托给慧达富能。同日,慧达富能拟受让上市公司股东谭永良所持5.03%股份,以及与受让上市公司股东宋长江所持5.03%股份的姚拥军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慧达富能将控制上市公司18.61%股份的表决权。
上述交易完成后,慧达富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慧达富能的实际控制人冯彬先生及邓晖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
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及“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为
表决权委托,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21(四)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不存在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
公司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最近三年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因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师利全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5〕206号),因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券交易决定对智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财务总监、时任代董事会秘书师利全先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本次表决权委托无须上市公司批准。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22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3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
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4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25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师利全
2025年12月1日
26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公司
股票简称 ST 智云 股票代码 300097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师利全广东省深圳市名称册地
增加□
减少□有?无□
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备注:表决权委托期间,有无一致行动人数量变化(注:表决权委托,师利全将师利全与慧达富能构成一所持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慧达富致行动人
能)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注:师利全为上市公司第一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注:上市公司无实
第一大股东大股东)控制人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持股数量:24707628股持股比例:8.56%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本次权益变动后,师利全先生持有公司24707628股,但其持有具有表决务人拥有权益的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师利全先生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应表决权全部委托
股份数量及变动给慧达富能。师利全所持股份表决权比例减少8.56%比例
27在上市公司拥有
时间:2025年12月1日权益的股份变动
方式:表决权委托的时间及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否?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是□否?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不适用准是否已得到批不适用准
28(此页无正文,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师利全
2025年12月1日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