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高新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注销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9 00:00 查看全文

高新兴 --%

法律意见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注销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0楼、11楼、29楼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1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注销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注销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的授权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等。

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公司董事会已经取得合法授权。

二、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已履行程序:

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议案》,公司拟对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

875.1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涉及激励对象224名。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三

期股票期权激励剩余已授予但未行权的期权数量为0份,该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然终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的基本情况

(一)因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的考核

4法律意见书

期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年度考核的业绩指标有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指标,如果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考核目标

2024年净利润≥2.00亿元或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

第三个行权期2024年

业收入增长率≥40%,完成任一目标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布的财务数据,由于2024年未达成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公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对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875.1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涉及激励对象224名。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剩余已授予但未行权的期权数量为0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因未达

成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而对应部分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第

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0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然终止,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暨本次终止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授权与批准。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及激励计划终止等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注销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邓传远刘东栓赵广群

2025年4月18日

6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