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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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东栓、赵广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决定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2.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6年4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
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4.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内,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总计607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6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份数316636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0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607名,代表股份23839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8%,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4法律意见书符合资格。
3.其他参会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8849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1%;反对1401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6%;弃权2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22142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54%;反对1401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3%;弃权2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5法律意见书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897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26%;反对2292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5%;弃权2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12624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832%;反对2292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6%;弃权2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2%。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3.01《2026年度董事长刘双广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80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54%;反对2619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93%;弃权4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0761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836%;反对26194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69%;弃权4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94%。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法律意见书
3.02《2026年度董事贾幼尧先生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86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1%;反对2840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26%;弃权4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0543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93%;反对2840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35%;弃权4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03《2026年度职工代表董事李婷女士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376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94%;反对2629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23%;弃权4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0741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960%;反对2629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85%;弃权4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5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04《2026年度独立董事罗翼先生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209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法律意见书
的99.0406%;反对278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84%;弃权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0574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91%;反对2786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76%;弃权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3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05《2026年度独立董事应华江先生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171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94%;反对2825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00%;弃权4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0536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389%;反对2825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33%;弃权4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06《2026年度独立董事吴向能先生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209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04%;反对2784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9%;弃权4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40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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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0573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53%;反对2784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00%;弃权4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301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6%;反对2825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8%;弃权3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0666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842%;反对2825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03%;弃权3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3752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3%;反对2616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85%;弃权3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0886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078%;反对2616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9法律意见书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49%;弃权3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关于预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653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10%;反对2494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7%;弃权3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1018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06%;反对2494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41%;弃权3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因涉及本人薪酬议案,股东刘双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石河子网维投资普通合伙企业需对提案3.01《2026年度董事长刘双广先生薪酬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因涉及配偶薪酬议案,股东王云兰女士需对提案3.02《2026年度董事贾幼尧先生薪酬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邓传远刘东栓赵广群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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