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9证券简称:尤洛卡公告编号:2025—035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9月4日14:30时;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尤洛卡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黄自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为737265255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37265255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04254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4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3822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200431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858%。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3822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5%。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24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1%;
反对17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0%;弃权
1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127%;反对17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6.7518%;弃权1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5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5%;
反对18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5%;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844%;反对18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5261%;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3.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55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5%;
反对18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4%;弃权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4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41%;反对18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1468%;弃权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9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4.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52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2%;
反对18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4%;弃权
1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1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661%;反对18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0945%;弃权1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5.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54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9%;反对18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4%;弃权9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3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53%;反对18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1468%;弃权9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7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6.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56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9%;
反对18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5%;弃权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5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76%;反对18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0997%;弃权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7.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361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2%;
反对18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5%;弃权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9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780%;反对18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0997%;弃权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8.0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11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0%;
反对17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0%;弃权
14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857%;反对17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0709%;弃权14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董慧利律师、陶小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