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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4-16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1/12层

电话:571-89838088传真:571-89838099

邮编:310020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5】法意字第40415号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宁波

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双林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涉及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

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作废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2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锦天城、本所指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上市公司/双林股份指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激励对象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指性股票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有效期指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相应部归属指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归属日指日期,必须为交易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归属条件指需满足的获益条件《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激励计划(草案)》指划(草案)》《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考核管理办法》指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监管指南第1号》指务办理》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

本次共计作废2024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万股,具体组成及作废的原因如下: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8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上市规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经办律师:

马茜芝曾东海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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