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0证券简称:双林股份公告编号:2026-027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及高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情况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意奋女士因连续任职即将届满六年,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鉴于赵意奋女士离任后将导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会补选出新任独立董事之前,赵意奋女士仍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应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意奋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赵意奋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赵意奋女士在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独立董事情况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保障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本届董事会任期内聘任独立董事一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刘俐君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附后),其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刘俐君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财务总监武淮颖女士的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武淮颖女士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辞职后不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武淮颖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名,同意聘任邬建斌先生(个人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意邬建斌先生根据其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领取2026年度薪酬。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同意上述提名。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附件:
刘俐君先生: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北政法法学学士学位,曾于2014.5-2020.7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10月至今任职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目前兼任春晖智控、广脉科技独立董事。
刘俐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邬建斌先生:中国国籍,1980年9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与财务管理专业 EMBA、长江商学院 EMBA,2004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双林集团董事长、宁波市人大代表等职务。曾荣获“2008年宁波市第七届优秀创业企业家”、“2010年度新锐浙商年度海外拓展新锐奖”、“2011年品牌宁波年度人物”、“宁波十大甬商”、“2014年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章”,2022年4月,荣获第六届“宁波慈善奖”捐赠个人奖等荣誉称号。
邬建斌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5690000股,通过双林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28714270股,累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44.48%。
与董事曹文女士是夫妻关系,与董事邬维静女士是姐弟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