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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双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双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

报告联络人,应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

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其他重大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

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

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1、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2、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3、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4、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5、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

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6、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

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7、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或

8、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

(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免予报告。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

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十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

时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予以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

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

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

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

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第二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部证券部。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部证券部。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

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三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订《信息披露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

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

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

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三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三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三十九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联络人以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

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中“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

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人”的含义包含《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联关系”的含义包含《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4、本条第1项至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

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1、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2、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3、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以下简称“受托人”);

*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

*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

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

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

*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4、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1)符合下列情况之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

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2)以上第1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5、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订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五)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1、“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或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5%。

2、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香港联交所

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3、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100%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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