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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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20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6】法意字第40324号
致: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双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
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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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
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锁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锁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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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解锁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权益分3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公告的《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公司已于2025年2月12日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完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购买。
根据《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一个锁定期于2026年2月12日届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日和第一个解锁期届满日之间满足
12个月间隔的要求,符合《持股计划》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安排。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和成就情况
根据《持股计划》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具体分析如下: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个人业绩考核与所在子公司无锡市科之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之鑫”)业绩挂钩,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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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期考核年度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2025年2025年科之鑫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600万元
第二个解锁期2026年2026年科之鑫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380万元
第三个解锁期2027年2027年科之鑫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38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科之鑫经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值为计算依据。
2、科之鑫2023年净利润为-11.96万元,2024年净利润为440.31万元。
除利润指标外,还对科之鑫进行技术要求考核。具体公司将与持有人另行签订《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协议书》约定考评得分及考核结果标准,按照考核结果情况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A B
考评得分 X X=100分 X
个人解锁比例 100% X÷100×100%
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锁的数量×个人解锁比例。
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科之鑫
2025年净利润为26667951.09元,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90703.19元,扣非后净利
润为26577247.90元满足第一个解锁期科之鑫净利润考核要求;同时,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均为 A。
综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结合业绩考核达标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的共计5人,对应可解锁股票数量为59900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持股计划》的规定,公司可根据《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解锁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经届满且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根据《持股计划》《管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并按照《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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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茜芝许洲波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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