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971-04号
致: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振芯科技”)委托,指派范朝霞律师、张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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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2026年1月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电子”)发出的《关于提请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函》等文件,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载明拟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不同意国腾电子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限期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2026年1月19日,公司审计委员会收到国腾电子发出的《关于提请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函》等文件,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载明拟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召集人将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提请审议的议案。
2026年1月23日,公司审计委员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发
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2026年1月29日,公司审计委员会收到股东缪裕洪等人发来的《关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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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增加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本次股东会中增加《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关于延期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取消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案2.05《关于选举蒋舜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将原定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延期至2026年2月12日。
同日,公司审计委员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提案暨股东会延期召开的补充通知公告》,按照法定
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取消提案情况、延期召开的原因,并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会议地点为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号公司一号会议室,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江才主持会议。本所承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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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534人,代表股份
306172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965%。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
98人,代表股份20681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43%。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436人,代表股份285491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222%。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同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经查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及本所承办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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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股东会资料》”)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会由选举的2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承办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股东会资料》所列明的议案,全部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根据表决结果,议案1.01、1.02、1.06、1.08、1.10、2.01、2.03、2.05表决通过,其余议案未获通过。就全部议案,公司对于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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