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原内容新内容
第十五条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第十五条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独立董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保荐机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
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报告并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