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钱珍律师以及陈邺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厦门乾照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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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8日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5年
4月18日下午16:00在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东风河西路8号扬州乾照
光电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
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7969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919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068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1372%;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4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900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824%。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下述表决结果为现场投票
2与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687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2%;反对1109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3%;弃权17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33883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961%;反对1109606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420%;弃权172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0%。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717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3%;反对11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3%;弃权1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368745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281%;反对1109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401%;弃权142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8%。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6117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0%;反对1150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8%;弃权20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26273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421%;反对1150406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79%;弃权207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0%。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326613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64%;反对11259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3%;弃权2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26403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652%;反对1125906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20%;弃权230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28%。
5.审议《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5931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3%;反对1124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7%;弃权25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24413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112%;反对1124106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99%;弃权252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89%。
6.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430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9%;反对1276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2%;弃权26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8193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53%;反对1276406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96%;弃权2622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50%。
7.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450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8%;反对1344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099%;弃权17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0143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723%;反对1344206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59%;弃权174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18%。
8.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676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8%;反对2175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4%;弃权11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27451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016%;反对217579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114%;弃权117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0%。
9.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606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3%;反对1115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0%;弃权24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25703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407%;反对1115106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98%;弃权248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95%。
10.审议《关于变更投资项目暨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580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6%;反对1150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7%;弃权2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231839股,占该等股东
5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923%;反对1150306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61%;弃权238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6%。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继平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陈邺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