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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03证券简称:达刚控股公告编号:2026-16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送达的《关于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孙建西、王妍、韦尔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6〕1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西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建西、王妍、韦尔奇: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11月,公司实控人孙建

西与西安中旺众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知悉该事项,但未在协议签订及后续进展过程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2023年12月,公司实控人孙建西与

阜华冠宇量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转让5%股权的《股票转让合同》,上述交易于2024年1月2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2024年7月交易所合规确认书届满时公司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进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1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孙建西、总经理王妍、董事会秘书韦尔奇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

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孙建西、王妍、韦尔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关于《战略合作协议》事宜的说明

前述《战略合作协议》目前已无法继续履行,孙建西女士与相关方正在就该协议的后续处理安排进行沟通洽谈。该事项未对公司当期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亦未因此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相关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阜华基金相关事项的说明

2024年7月,《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有效期届满,由于该事项当时处于法

院审理阶段,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未及时对该事项进行披露。2025年1月,当事人孙建西女士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决生效;2025年9月,孙建西女士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深圳阜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建西女士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根据规则要求,公司对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

3、公司整改措施及后续安排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总结与深刻反思,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特此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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