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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1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2(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

3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股东会、公司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第二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6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平台

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指定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7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8(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

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9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四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安排多种渠道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生冲突,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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