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105股票简称:龙源技术编号:临2026-023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两案件本诉合计金额暂为20770.38万元,两案件反诉合计金额暂为6375.83万元(按备位诉讼请求合计则为6575.83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合同纠纷分别起诉了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保证
人、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两案件已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年3月24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的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9)。
两案件受理后,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已收到法院送达的两
1案件保全材料。2026年6月25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两案件《民事反诉状》《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
及《传票》,获悉两案件被告一均提起反诉及两案件开庭时间。截至目前,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本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案件有关反诉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反诉各方当事人
反诉原告: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寿光市蔬菜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煤炭替代综合利用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技术协议》。
(2)判令反诉被告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将案涉全部设
备拆除并清运出反诉原告场地,恢复场地原状。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到货逾期违约金
3354493.52元。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6970951.70元。
(5)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暂计为15000000元。
2(6)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用、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其中反诉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以上诉请金额暂共计25475445.22元。
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解除,则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7)反诉被告对案涉项目设备完成换货或维修等整改事项。
(8)如反诉被告未按第九条反诉请求完成该设备整改事项,则反诉原告有权自行完成整改事项,反诉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整改费用暂计为1000000元,最终金额以相关设备整改费用鉴定报告或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9)维持上述第三、六项的反诉诉请。
(10)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6970951.70元。
(1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可得利益损失,暂计为15000000元。
3.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存在根本违约事实,设备逾期交货,安装严重滞后;设备存在根本性安全缺陷,导致政府责令停产;项目整体未完成验收,产能不达标。反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反诉原告“通过项目投产获得经营收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反诉原告主张解除
3案涉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全部法律责任。
若法院认定合同不予解除,则反诉被告仍应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对设备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给反诉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案件二
1.反诉各方当事人
反诉原告: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关于(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补充合同》《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大象村处理中心补充协议》《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贯家堡处理中心补充协议》,以及《文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技术协议》。
(2)判令反诉被告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将案涉全部设
备拆除并清运出反诉原告场地,恢复场地原状。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到货逾期违约金
1148936.13元。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21983891.36元。
4(5)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大象村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10000000元。
(6)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贯家堡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5000000元。
(7)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用、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其中反诉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以上诉请金额暂共计38282827.48元。
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解除,则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8)反诉被告对案涉项目设备完成换货或维修等整改事项。
(9)如反诉被告未按第八条反诉请求完成整改事项,则反诉原告有权自行完成整改,反诉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整改费用暂计1000000元,最终金额以相关设备整改费用鉴定报告或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10)维持上述第三、七项的反诉诉请。
(1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21983891.36元。
(1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大象村处理中心可得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10000000元。
(1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贯家堡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5000000元。
3.事实与理由
5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存在根本违约事实,设备逾期交货,安装严重滞后;设备存在根本性安全缺陷;两处理中心的验收仅为形式验收,整体验收未完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且经多次催告未整改。反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反诉原告“通过项目投产获得经营收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反诉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全部法律责任。
若法院认定合同不予解除,则反诉被告仍应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对设备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给反诉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为7件,涉案金额为
19364879.24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61.《民事反诉状》;
2.《反诉请求变更申请书》;
3.《传票》。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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