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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技术: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300105股票简称:龙源技术编号:临2026-009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两案件合计金额暂为207703800.2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近日,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源技术”)因合同纠纷分别起诉了寿光市誉铧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

其保证人,上述诉讼已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受理地点均为山东省烟台市,案号分别为:(2026)鲁06民初

31号、(2026)鲁06民初3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1.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CHEUNG HAREWARD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合同款48862058.06

元及剩余加速到期的合同款25171363.24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5年12月31日为4458662.8元,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一实际

支付之日;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用及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均由三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与被告一签订《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寿光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的寿光市蔬菜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煤炭替代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寿光项目”)提

供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原告于2024年与被告一签订补充协议,

2双方确认:寿光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为74033421.30元,被告

一应分三期支付最终结算金额。

被告二及被告三为被告一在《寿光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一以寿光项目的设备及其零部件、配件等为被告一在《寿光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动产抵押担保。

根据《寿光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寿光项目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已到期应付款金额为48862058.06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二

1.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CHEUNG HAREWARD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合同款79409142.89

元及剩余加速到期的合同款39716484.01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5年12月31日为9586089.23元,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一实际

支付之日;

3(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

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用及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均由三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与被告一签订《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文水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的胡兰镇大象村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象村项目”)和胡兰镇贯家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贯家堡项目”)2个项目提供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原告于

2024年与被告一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确认:(1)大象村项目

的最终结算金额为58744261.42元,被告一应分三期向原告支付最终结算金额;(2)贯家堡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为

60381365.48元,被告一应分三期向原告支付最终结算金额。

被告二及被告三为被告一在《文水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一以大象村项目和贯家堡项目的设备及其零部件、配件等分别为被告一在大象村项目和贯家堡项目的债务向原告提供动产抵押担保。

根据《文水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大象村项目及贯家堡项目各自的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条

件均已成就,已到期应付款金额为79409142.89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185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为6件,涉案金额为

19364879.24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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