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
绩贡献相匹配,建立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考评。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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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董事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薪酬,也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
在公司的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同时担任多个管理岗位的,就高发放,不再重复领取岗位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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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行业薪
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年度经营计划、个人
工作业绩及履职成效为考核基础,由董事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发放金额,于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
(三)任期激励收入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实际完成情
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结果核定发放金额,于任期考核结束后发放。
(四)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多个管理岗位的,其薪酬标准按就
高原则确定,不重复计算。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工作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方案调整需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涉及董事薪酬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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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可认定为影响薪酬调整的客观、合理情况。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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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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