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7证券简称:建新股份公告编号:2026-013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七届董事会及候选人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含职工代表董事
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3名。经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朱守琛先生、黄吉芬女士、朱泽瑞女士、朱秀全先生、徐光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同意提名毕晓方女士、张兰丁先生、易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
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公告披露日,毕晓方女士、张兰丁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易明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易明女士已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仍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二、其他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胜楠女士、张先中先生任期已满六年,在本次董事会换届后离任,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离任后,李胜楠女士、张先中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李胜楠女士、张先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李胜楠女士、张先中先生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件: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朱守琛先生,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河北工程技
术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授;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工商联执委;第十届河北省政协委员;第十届河北省工商联副主席;第八届、九届沧州
市政协副主席;第八届、九届沧州市工商联主席。1975年参加工作,历任沧县水利局职工、沧县化肥厂技术科副科长等职务。1988年开始创业,先后投资化工、商贸、金融、房地产等行业。2002年被河北省乡镇企业局、省人事厅、省工会授予“河北省乡镇系统劳动模范”称号;2004年被河北省政府授予“河北省劳动模范”称号;2006年被河北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评为“第三届河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08年被河北省委统战部、省
工商联评为“2003-2007年度河北省光彩之星”;2008年被全国总工会和全国
工商联评为“全国关爱职工优秀企业家”。2007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守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57686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4%),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黄吉芬女士系配偶关系,与公司董事朱泽瑞女士系父女关系。
朱守琛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黄吉芬女士,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
2000年6月至2006年4月任沧州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6月至
2006年2月任沧州建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200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吉芬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99785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朱守琛先生系配偶关系,与公司董事朱泽瑞女士系母女关系。
黄吉芬女士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朱泽瑞女士,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永久美国居留权,美国康奈尔大
学化学工程硕士学位,2013年6月至2016年7月任甲骨文公司销售技术顾问。
2016年12月27日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泽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5961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9%),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朱守琛先生系父女关系,与公司现任董事黄吉芬女士系母女关系。
朱泽瑞女士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4、朱秀全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
2018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得者。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沧州天
一化工有限公司研发部部长;2007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公司研发中心主任,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任公司总工程师;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
董事、总工程师;2018年3月至2021年10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21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秀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6551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朱守琛先生系叔侄关系。
朱秀全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5、徐光武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2003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外销业务员;2008年1月
至2012年1月任公司新产品销售部经理;2012年2月至2016年12月任公司内
贸销售部经理;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内贸销售
部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内贸销售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光武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4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朱守琛先生外甥。
徐光武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毕晓方女士,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兼任九安医疗、津投城开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毕晓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毕晓方女士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张兰丁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2024年7月至今在矽亚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23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兰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兰丁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3、易明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至2018年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工作,2018年3月至今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易明女士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