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335号
致: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21日在梅河口市环城北路6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1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梅河口市环城北路6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晓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55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304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08%。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042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65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26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26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1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237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495%;反对475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55%;
弃权30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506%;反对475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00%;弃权30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94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269%;反对476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79%;
弃权34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997%;反对476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057%;弃权3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表决情况:同意30178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824%;反对47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71%;
弃权34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088%;反对477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654%;弃权3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16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048%;反对499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86%;
弃权19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455%;反对49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61%;弃权1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56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522%;反对499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73%;
弃权34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9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198%;反对49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5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44%;弃权3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25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62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035%;反对51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87%;
弃权36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977%;反对51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97%;弃权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联股东卢忠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92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659%;反对4833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121%;弃权351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94%;反对48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025%;弃权35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0%。
表决结果:通过。
6(八)《关于确认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11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912%;反对484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23%;
弃权35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77%;反对48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43%;弃权35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97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355%;反对430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24%;
弃权20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7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941%;反对43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357%;弃权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90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164%;反对476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40%;
弃权35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7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783%;反对47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73%;弃权3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4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14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664%;反对517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32%;
弃权4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67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73%;反对51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90%;弃权4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年月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