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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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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网
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会,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15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会于博爱县文化路(东段)1888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军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21.截至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嘉宾。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91人,代表股份合计
160403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3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65358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0人,代表股份95045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62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77人,代表股份85526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9688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4人,代表股份65837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03%。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3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4.《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4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746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35%;
反对438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5%;弃权
12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70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200%;反对428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078%;弃权11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2%。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957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51%;
反对4353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8%;弃权
10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81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68%;反对4253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728%;弃权9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3%。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同意156392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97%;
反对3048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3%;弃权
9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616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76%;反对2948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471%;弃权9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3%。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815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64%;
反对431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7%;弃权
12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38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005%;反对421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276%;弃权11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0%。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91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74%;
反对1255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23%;弃权
12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3%。
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0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983%;反对1245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9134%;弃权11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3%。
6.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07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64%;
反对458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54%;弃权
12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80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074%;反对448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104%;弃权11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3%。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分项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军政先生、杨洪波先生、
常涛先生、赵威先生、曲云霞女士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01选举张军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046662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519%;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430213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16%。
表决结果为当选。
77.02选举杨洪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92486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88%;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401418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348%。
表决结果为当选。
7.03选举常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845373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030%;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35692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326%。
表决结果为当选。
7.04选举赵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854103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473%;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36565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34%。
表决结果为当选。
7.05选举曲云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8484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33%;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359978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896%。
表决结果为当选。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分项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方拥军先生、赵锐女士、杜兰
女士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8.01选举方拥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83791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2.2377%;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353671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22%。
表决结果为当选。
8.02选举赵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83987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00%;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35563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816%。
表决结果为当选。
8.03选举杜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119646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912%;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53959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913%。
表决结果为当选。
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案5、提案6)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朱培元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李寿双陈亚茹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