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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新开源 --%

新开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

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1新开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

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2新开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节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九条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

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3新开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十九条第2项第(6)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或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二十二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

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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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保期限;

(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条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节风险管理

5新开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三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

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

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董秘办负责承办

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具体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责任人责任

6新开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

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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