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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6 00:00 查看全文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1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

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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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青岛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

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充分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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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

员以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招

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公司在发行股票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公司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4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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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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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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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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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流程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共同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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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负责签发;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二条重大信息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及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提交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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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三)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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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四)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大事件

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

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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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

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

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

13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七条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未公告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种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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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述有关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负责人为各部门或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

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章公平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15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九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

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16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

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

17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公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八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四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五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18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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