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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药业: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10证券简称:华仁药业公告编号:2025-033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召集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2),并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告暨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5-028)。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株洲路187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7人,代表股份402817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7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236503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5人,代表股份166314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3人,代表股份5306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9%。其中:无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3人,代表股份5306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9%。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998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1%;

反对271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1%;弃权

1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713%;反对271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1652%;弃权1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提案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010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0%;

反对270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2%;弃权

1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899%;反对270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9466%;弃权1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3.00《<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99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1%;

反对271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4%;弃权

1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751%;反对271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1124%;弃权1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962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1%;

反对2736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4%;弃权1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1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911%;反对2736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5703%;弃权1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86%。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5.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962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2%;

反对2746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8%;弃权

1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1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970%;反对2746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7546%;弃权1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83%。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6.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924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

反对2780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2%;弃权

11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2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686%;反对2780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78%;弃权11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7%。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7.00《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91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04%;

反对278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9%;弃权

1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755%;反对278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4443%;弃权1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2%。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8.00《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991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83%;

反对271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2%;弃权

1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0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375%;反对271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2518%;弃权1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6%。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9.00《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936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46%;

反对270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3%;弃权

1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4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936%;反对270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0332%;弃权1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1%。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10.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770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

反对3929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4%;弃权

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262%;反对3929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4.0409%;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11.00《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9995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92%;

反对271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3%;弃权

1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3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054%;反对271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1086%;弃权1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12.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80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2%;

反对2811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8%;弃权

2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4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405%;反对2811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9701%;弃权2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1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21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4%;

反对240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2%;弃权

1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8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2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208%;反对240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4084%;弃权1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08%。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姚晓雨、刘伟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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