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青(会)字[2026]0001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岭路1号资源博雅广场4号楼10层邮编:266000
10th Floor Building 4 Resources Boya Plaza No.1 Xiangling Road Laoshan District
Qingdao City Shandong Province 266000 P.R.C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青(会)字[2026]0001号
致: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仁药业/贵公司)
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1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华仁药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华仁药业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
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00在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株洲路18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代行董事长侯瑞鹏先生主持。
华仁药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2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华仁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披露,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华仁药业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4人,代表股份3390117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6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下同)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352735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973%;反对3599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618%;弃权138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9877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3533%;反对3599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117%;弃权138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50%。
(二)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35869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0732%;反对2902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562%;弃权239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9936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9348%;反对2902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316%;弃权239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336%。
(三)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35841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0650%;反对2908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580%;弃权261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7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9933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9077%;反对2908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4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375%;弃权26122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548%。
(四)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51959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744%;反对3655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783%;弃权160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9869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2776%;反对3655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660%;弃权160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64%。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841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700%;反对352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397%;弃权645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0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983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9321%;反对352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384%;弃权645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295%。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252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90%;反对2848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402%;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99522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7.0865%;反对2848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788%;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
5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47%。
(七)审议通过《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793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556%;反对4080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037%;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98289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8845%;反对4080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808%;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47%。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0454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351%;反对4766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060%;弃权19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975423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1552%;反对4766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498%;弃权19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50%。
(九)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7112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314%;反对4072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013%;弃权2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7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98208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8047%;反对4072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729%;弃权2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4%。
6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均已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华仁药业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华仁药业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李冰浩
经办律师:
李冰浩姚晓雨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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