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截至2024年年末,中兴华所拥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105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522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4年5月16日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要求,中兴华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或专项说明。
经审计,中兴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
事项、执行情况、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
立性、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中兴华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2024年4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12月25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
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讨论确定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并就审计范围、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年1月9日,公司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
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讨论年报审计工作进展,并就重点审计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5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