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青(会)字[2026]0003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岭路 1号资源博雅广场 4号楼 10层 邮编:266000
10th Floor Building 4 Resources Boya Plaza No.1 Xiangling Road Laoshan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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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青(会)字[2026]0003 号
致: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仁药业)
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仁药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华仁药业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华仁药业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仁药业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仁药业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仁药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 2026年 8月 25日召开的华仁药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华仁药业董事会于 2026年 8月 27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14:00在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株洲路18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代行董事长侯瑞鹏先生主持。
华仁药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华仁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披露,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华仁药业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华仁药业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56人,代表股份 331899678股,占华仁药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744%。
除华仁药业股东(股东代理人,下同)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华仁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华仁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序号 的比例(%) 当选选举陈志国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1.01 327391735 98.6418 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侯瑞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1.02 327391734 98.6418 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黄致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1.03 327381932 98.6388 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董传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1.04 327382011 98.6388 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董岩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
1.05 327392354 98.6420 是
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选举陈志国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1.01 90888638 95.2745 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侯瑞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1.02 90888637 95.2745 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黄致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1.03 90878835 95.2642 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董传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1.04 90878914 95.2643 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董岩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
1.05 90889257 95.2752 是
独立董事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序号 权的比例(%) 当选选举范英杰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
2.01 327382445 98.6390 是
独立董事选举刘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
2.02 327382206 98.6389 是
立董事选举曹亚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2.03 327362096 98.6328 是
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选举范英杰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
2.01 90879348 95.2648 是
独立董事选举刘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
2.02 90879109 95.2645 是
立董事选举曹亚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2.03 90858999 95.2435 是
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0278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114%;反对 1484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74%;弃权 13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3775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3003%;反对 148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566%;弃权 13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4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设置子议案,并经逐项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 是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否子议案名称
序 股数 通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比例号 (股) 过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
4.01 329757278 99.3545% 1974800 0.5950% 167600 0.0505% 是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4.02 329022306 99.1331% 2705772 0.8152% 171600 0.0517% 是则》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
4.03 328921906 99.1028% 2804172 0.8449% 173600 0.0523% 是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议 是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否子议案名称
序 股数 通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比例号 (股) 过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
4.01 93254181 97.7542% 1974800 2.0701% 167600 0.1757% 是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4.02 92519209 96.9838% 2705772 2.8363% 171600 0.1799% 是则》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
4.03 92418809 96.8785% 2804172 2.9395% 173600 0.1820% 是度》
上述各项制度已经审议通过。其中,4.02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优化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97659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571%;反对 195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879%;弃权 18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5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32628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7633%;反对 195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453%;弃权 18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9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相应比例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均已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华仁药业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华仁药业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 责 人:
李冰浩
经办律师:
李冰浩姚晓雨
2026年 9月 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