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0证券简称:华仁药业公告编号:2026-021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曲江华仁药业有
限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284288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被二审法院裁定指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药业”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曲
江华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华仁”)、全资子公司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星”)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案
号:(2026)陕民终22号),现将涉及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股权转让纠纷,宜春聚特星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健鑫(广州)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玉林市健鑫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景物
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聚胺星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
聚代星数字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本案一审原告”或“上诉人”)将华仁
药业及曲江华仁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曲江华仁足额支付2022年度及
2023年度业绩承诺期对应的股权转让尾款2.56亿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要求
华仁药业承担连带责任(案号:(2024)陕01民初302号,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或“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因前述股权转让纠纷,曲江华仁也已于2024年10月将前述本案一审五名原告及刘经星、赵磊、刘军、刘经训、刘健、夏源、张悦、牛易、黄春枝、周海霞诉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陕01民初383号),要求撤销2021年7月23日与该十五名被告签订的《西安曲江华仁药业有限公司关于西安恒聚星医药有限公司暨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并要求前述本案一审五名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544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43019878.4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目前该案尚在法院一审程序中。
基于曲江华仁于2024年10月提起的股权撤销之诉(案号:(2024)陕01民初383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权收购协议》撤销与否,系本案一审原告是否为主张本案诉讼请求的适格主体的基础,故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陕01民初302号之二)裁定驳回本案一审原告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本案一审原告不服该驳回裁定并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陕民终22号),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人作为案涉协议的权利义务主体,其与本案所涉股权转让纠纷具有直
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请求成立。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
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初302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被二审法院裁定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