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90号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对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
26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贸易业务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
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财会〔2010〕11号)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财会〔2010〕11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二是个别销售业务缺少书面合同,个别子公司合同签署不规范,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财会〔2010〕11号)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财会〔2010〕11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个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审表不完整,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财会〔2010〕
1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个别对外投资管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十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是部分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进行确认,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年修订)第1.4条、第4.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7月31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