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
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公司保持薪酬水平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向股东会说明,同时予以充分披露。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
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以下内容:
(一)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实施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公司对外部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内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管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十条公司高管人员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岗位薪酬,其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和福利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
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和
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四)福利: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薪酬支付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发放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于次季度首月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
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追溯适用至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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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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