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1证券简称:向日葵公告编号:2025—020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于2025年5月9日14:30在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少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20人,代表股份372074120股,占公司总股本1287210714股的28.90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366452419股,占公司总股本
1287210714股的28.468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18人,代
表股份5621701股,占公司总股本1287210714股的0.4367%。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十二项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71757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9%;
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1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648%;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9%;弃权
1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447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757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8%;
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1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630%;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9%;弃权
1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449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775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7%;
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17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2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832%;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9%;弃权
17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1289%。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722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
反对21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1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6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404%;反对213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888%;弃权1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0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707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5%;
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2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5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25%;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9%;弃权
2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329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722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6%;
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2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493%;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9%;弃权
2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062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远期外汇锁定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310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8%;
反对493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6%;弃权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5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171%;反对493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83%;弃权
2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8045%。
8、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71239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6%;
反对656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4%;弃权1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471%;反对656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24%;弃权1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05%。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269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8%;
反对582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6%;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1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914%;反对582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615%;弃权2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471%。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346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6%;
反对554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9%;弃权17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9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646%;反对554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5%;
弃权17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09%。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356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2%;
反对526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5%;弃权19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0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372%;反对526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18%;弃权19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10%。
12、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816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6%;
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1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089%;反对123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9%;弃权
1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4031%。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龚劲、李笛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