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 邮编:200031
Suite 45/F K.Wah Centre 1010 Huaihai Road (M)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21) 5404 9930 F: (86-21) 5404 993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目录
释义 .................................................. 2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 5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 6
四、结论意见 .............................................. 7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顺网科技 指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 指(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指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激励对象 指
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 指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公司股份的价格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自律监管指南》 指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元 指 人民币元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网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顺网科技现行有效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公司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不持有顺网科技的股份,与顺网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向本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根据公司提供的薪酬委员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1、 2026年2月27日,薪酬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 2026 年 2 月 27 日,薪酬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薪酬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5、 2026 年 3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 2026 年 4 月 27 日,薪酬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 2026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26 年 9 月 1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28 元/股。薪酬委员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6]6497 号”《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中汇会审[2026]6513 号”《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以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26年 9 月 18 日为预留授予日。薪酬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28 元/股。薪酬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薪酬委员会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
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
(陈毅敏)
经办律师:
(王雨峰)(吴泽乾)
2026 年 9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