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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0),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
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下午13:30,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55号顺网运河国际3号楼。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华勇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
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2025年5月15日,公司按照召集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等。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验: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252014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8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0191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9人,代表股份31823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总数的4.72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9人,代表股份31823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9人,代表股份31823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04%。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8356608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94022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4163882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召开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采用记名方式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42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1%;
反对493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
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28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16%;反对493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507%;弃权1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议案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41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1%;
反对492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
1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26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40%;反对492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476%;弃权1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4%。
议案3.00:《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589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4%;
反对3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1%;弃权
1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同意31398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48%;反对3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68%;弃权1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4%。
议案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589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4%;
反对3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5%;弃权
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398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48%;反对3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00%;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2%。
议案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9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6%;
反对512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3%;弃权
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0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68%;反对512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101%;弃权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1%。
议案6.00:《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40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2%;
反对503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弃权
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21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54%;反对503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815%;弃权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1%。
议案7.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023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7%;
反对8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6%;弃权
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831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50%;反对8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684%;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6%。
根据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6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
(陈毅敏)
经办律师:
(王雨峰)(郑君健)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