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5证券简称:长盈精密公告编号:2026-01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1月5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5日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11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奇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8、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25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19674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2576%。
其中: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24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1582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36%。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58092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所持(代表)股份数71120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953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4人,代表股份数61582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36%。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两名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00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78)。
表决结果:同意51845623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6%;反对117364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
弃权446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9902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870%;反对1173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02%;弃权44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8%。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关于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87)。
表决结果:同意5171345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7%;反对152626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
弃权367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9557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023%;反对1526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60%;弃权36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关于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87)。
表决结果:同意5179910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8%;反对66746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7%;
弃权390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414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66%;反对667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85%;弃权3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87)。
表决结果:同意51712779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3%;反对153826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6%;弃权315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9550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927%;反对1538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29%;弃权31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00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87)。
表决结果:同意51924549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3973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弃权316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691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67%;反对39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87%;弃权3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87)。
表决结果:同意51924329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0%;反对3977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弃权334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689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36%;反对397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3%;弃权3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87)。
表决结果:同意51922819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1%;反对4131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弃权331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0674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24%;反对41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10%;弃权3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王振湘律师、郭钰涵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