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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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
工业三区11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奇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
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及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0名(其中,9名股东亲自出席,1名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60868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68%。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出
具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92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051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9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502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0%。
综上,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73920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493%。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通
过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黎英岳、副总经理来旭春因工作原因请假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三)鉴于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案,现场会议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同时,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023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14%;反对960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7%;弃权
27290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1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7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12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415%;反对960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9%;弃权27290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02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3%;反对965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8%;弃权
27340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55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7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02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007%;反对965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13%;弃权27340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8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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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02229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9%;反对964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5%;弃权
27325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6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7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05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110%;反对96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8%;弃权27325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2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0205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2%;反对9711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9%;弃权
2743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3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788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04%;反对971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33%;弃权2743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6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01989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8%;反对983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6%;弃权
2737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33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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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0.57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781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30%;反对983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56%;弃权2737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0186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1%;反对101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5%;弃
权2722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59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603%;反对1011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4%;弃权2722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5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0141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26%;反对105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弃
权27254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23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723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767%;反对105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4%;弃权27254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234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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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2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621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988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5%;弃权
1310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4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89%;反对98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23%;弃权1310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8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71648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46%;反对54477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5%;弃
权1307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5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303%;反对5447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31%;弃权1307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5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6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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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65158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77%;反对60669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2%;弃
权1337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5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98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819%;反对6066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02%;弃权1337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5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9%。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975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77%;反对2629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8%;弃
权13152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5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558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13%;反对2629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11%;弃权13152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5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7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振湘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郑雨奇
202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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