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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司于 2026 年 8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1日下午 15:30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

象山大道 78号长盈精密总部 15层中心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奇星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1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

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名(其中,5名股东亲自出席,1名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4575610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108%。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出

具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 73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479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5%。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7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999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8%。

综上,参与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74040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213%。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原因书面请假除外),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鉴于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现场会议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同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2897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9%;反对 1001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2%;弃权 14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56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47%;反对 1001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1%;弃权 14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2865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1%;反对 1020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4%;弃权 154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24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800%;反对 1020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65%;弃权 154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若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振湘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尹 阳

2026年 9月 11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邮编: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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