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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

罗田社区罗昌路 88 号厂房 A区 15 层中心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陈小硕主持。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

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名(其中,7名股东亲自出席,2名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458403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55%。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出

具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103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072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61%。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0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598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4%。

综上,参与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8476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16%。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原因书面请假除外),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鉴于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现场会议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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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现行<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702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8%;反对65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0%;

弃权117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824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15%;反对65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0%;弃权117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8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6%;反对70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6%;

弃权182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06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33%;反对70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3%;弃权182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6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17%;反对75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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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73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6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17%;反对75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7%;弃权173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68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反对689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7%;

弃权99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809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57%;反对689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7%;弃权99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5.01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9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4%;反对706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

弃权171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20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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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0%;反对706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7%;弃权171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2审议通过《发行及上市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6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5%;反对697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

弃权215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85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6%;反对697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6%;弃权215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3审议通过《发行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60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6%;反对697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

弃权178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22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5%;反对697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6%;弃权178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4审议通过《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9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99.8271%;反对698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4%;

弃权180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19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45%;反对698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5%;弃权180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5审议通过《定价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8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3%;反对698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4%;

弃权189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10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99%;反对698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6%;弃权189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6审议通过《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9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反对69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3%;

弃权184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15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86%;反对69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1%;弃权184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2%。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7审议通过《发售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88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3%;反对697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

弃权190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1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94%;反对697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6%;弃权190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8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9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8%;反对694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5%;

弃权186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1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6%;反对694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9%;弃权186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9审议通过《其他》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3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4%;反对685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9%;

弃权2528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59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8%;反对685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0%;弃权2528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64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7%;反对69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

弃权1370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68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67%;反对69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4%;弃权1370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60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6%;反对693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

弃权177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2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79%;反对693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6%;弃权177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处理与本次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60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3%;反对687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2%;

弃权180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30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38%;反对687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2%;弃权180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608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2%;反对688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

弃权180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3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30%;反对688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7%;弃权180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60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7%;反对692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

弃权179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27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84%;反对692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2%;弃权179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125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91%;反对836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2%;

弃权6357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125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836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2%;弃权6357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85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7%;反对688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

弃权202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07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48%;反对688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9%;弃权202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及职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6%;反对772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弃权195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30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59%;反对772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8%;弃权195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就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4.0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059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3%;反对738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

弃权6787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181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26%;反对738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5%;弃权6787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02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6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8%;反对68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

弃权228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82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6%;反对68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4%;弃权228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03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61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反对687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2%;

弃权227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8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3%;反对687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6%;弃权227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就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及制定相关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5.01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6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686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9%;

弃权228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83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9%;反对686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弃权228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7%。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5.02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1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9%;反对68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9%;

弃权280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32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83%;反对68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2%;弃权280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5.03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1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2%;反对683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4%;

弃权281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33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07%;反对683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6%;弃权281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5.04审议通过《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5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6%;反对688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

弃权233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76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27%;反对688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2%;弃权233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5.05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4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69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

弃权237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665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39%;反对69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9%;弃权237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5.06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58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4%;反对68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

弃权204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05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2%;反对68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9%;弃权204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若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振湘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郭钰涵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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