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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

持续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

管理委员会(“ESG 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 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ESG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ESG 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可设立 ESG 工作组配合 ESG 管理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目标、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相关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识别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如有)的可靠性、真实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五)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

目标、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董事会授权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ESG 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ESG 管理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ESG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 ESG 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

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 ESG 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临时会议由ESG 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ESG 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工作细则与日后新颁布或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新发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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