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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22A、23A、24A、25A、26A层

21A 22A 23A 24A 25A 26A /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邮政编码(P.C.):518048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网址:http://www.huashanglawyer.com法律意见书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长盈精密/公司/上市公司指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激励计划(草案)》指励计划(草案)》《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指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的2025年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指—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

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经核查,长盈精密系由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长盈投资有限公司)、杨振宇、深圳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胡胜芳及其他36位自然人

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依法取得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2981504的《企业法人执照》,并于2008年5月13日在深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05号)、深交所发布的《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988519X9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罗昌路88号厂房101至1501法定代表人陈奇星股票简称长盈精密股票代码300115股票上市地深交所

研发、生产、销售:精密模具;精密电子连接器件、精密五金件和

零组件;新能源汽车零组件;射频天线模组;机器人、机电设备和

经营范围智能制造系统;消费类电子产品;医疗器械及配件、工业防护用品。

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成立日期2001年7月17日经营期限2001年7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工商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

3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4法律意见书“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

干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含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近亲属。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共计870人,不包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法律意见书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主要系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战略发展、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该部分外籍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能进一步推进公司国际化团队的建设,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部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激励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安排如下:

1.股票期权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426.20万份,对应的标的

6法律意见书

股票数量为1426.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480%。

本计划下授予的每股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占授予股票期权占目前总股

姓名国籍/地区职务量(万份)总量比例本的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CHNG ENG 核心技术(业马来西亚1.800.1262%0.0013%KOOI 务)骨干人员GUEE KIM 核心技术(业马来西亚2.000.1402%0.0015%SIANG 务)骨干人员CHIN KIAN 核心技术(业新加坡5.600.3927%0.0041%SHUH 务)骨干人员

SOON核心技术(业GHEW 马来西亚 5.80 0.4067% 0.0043%

务)骨干人员

HOONGTANG YONG 核心技术(业马来西亚2.400.1683%0.0018%PENG 务)骨干人员NG KHAI 核心技术(业马来西亚1.200.0841%0.0009%HENG 务)骨干人员CHENG Wan 核心技术(业中国香港2.800.1963%0.0021%chi 务)骨干人员LEE 核心技术(业韩国2.000.1402%0.0015%KYUNGRAE 务)骨干人员PANG HUI 核心技术(业新加坡5.600.3927%0.0041%MENG 务)骨干人员PH?M TI?N 核心技术(业越南2.000.1402%0.0015%D?NG 务)骨干人员

7法律意见书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占授予股票期权占目前总股

姓名国籍/地区职务量(万份)总量比例本的比例TSAI, 核心技术(业中国台湾1.000.0701%0.0007%WEN-CHU 务)骨干人员KE LUNG 核心技术(业中国台湾5.600.3927%0.0041%CHIEH 务)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业YUAN YU 美国 3.20 0.2244% 0.0024%

务)骨干人员WANG 核心技术(业美国4.000.2805%0.0029%TINGGE 务)骨干人员ZHAO, 核心技术(业美国3.200.2244%0.0024%JIANG 务)骨干人员SAWANN 核心技术(业美国3.000.2103%0.0022%CHUAN 务)骨干人员CHENG 核心技术(业中国台湾2.240.1571%0.0016%CHHYA 务)骨干人员

CHENG核心技术(业CHANG-PIN 中国台湾 0.84 0.0589% 0.0006%

务)骨干人员

G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和

137296.19%1.0081%

关键岗位人员(852人)

合计1426.20100.00%1.0480%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

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行权价格、标的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3、正式授予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按照相

应法律法规要求,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8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个月,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应在本计划通过股东会之日起60日内,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等待期为12个月、24个月,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9法律意见书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可行权期日起至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50%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可行权期日起至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50%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10法律意见书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36.47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36.47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36.47元/股;

(2)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32.61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11法律意见书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2法律意见书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考核得分情况行权安排0分60分70分80分90分100分业绩考核指标

以2023年-2025年三年年均营业收入

第一个行 11%≤A< 12.5%≤A 14.5%≤A 16.5%≤A为基数,2026 年总 A<11% A≥18%权期12.5%<14.5%<16.5%<18%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18%(A)

以2023年-2025年三年年均营业收入 16.5%≤A 20%≤A< 22.5%≤A 25%≤A<为基数,2027 年总 A<16.5% <20% 22.5% <25% 28% A≥28%

第二个行营业收入增长率不或或或或或或

权期 低于 28%(A),或 B<386亿 386 亿 元 394 亿 元 402 亿 元 410 亿 元 B≥418亿

2026年和 2027年总 元 ≤B<394 ≤B<402 ≤B<410 ≤B<418 元

营收累计不低于亿元亿元亿元亿元

418亿元(B)

注:1、上述“总营业收入”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数据为准;

2、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不同考核年度考核得分情况对应相应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13法律意见书

得分0分60分70分80分90分100分

可行权比例(X) 0% 60% 70% 80% 90% 100%

若股票期权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为0分,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若因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业绩考核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P),具体如下:

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可行权比例

年度绩效等级 P=合格 100%

(P) P=不合格 0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行权条件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

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纠纷解决机制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上述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5年12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公司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在确定股东会日期后及时发出股东会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4.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15法律意见书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60日内授权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7.其他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应当履行的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规定的后续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的议案后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意见等相关必要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应当根据《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会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6法律意见书

六、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2.根据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此次实施的股权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公司董事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此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董事作为激励对象,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时无需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

17法律意见书三条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尚

须履行《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规定的后续程序;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应当根据《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七)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董事作为激励对象,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

董事会会议时无需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本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1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傅曦林陈斌王振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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