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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4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法律意见书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长盈精密、公司、上指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市公司《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指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指法》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2022年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法》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指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创业板上市规则》指订)》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万元指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注销”)以及第三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调整及注销和本次行权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1法律意见书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注销和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调整及注销和本次行权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注销和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1、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25日,长盈精密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

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批准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5、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3法律意见书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3088人调整为

3078人,原拟授予给该10名激励对象的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仍为26489033份不变;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4月1日作为授权日,向本计划的3078名激励对象授予26489033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6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2022年4月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078名激励对象授予26489033份股票期权。

7、2022年5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7),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6489033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21%,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为3078名。

8、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

述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等事项

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

4法律意见书

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二个行权期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注销和本次行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注销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5月23日届满,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为48403份;以及19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且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53.30%,根据公司层面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为80%。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第二个行权期到期尚未行权的

48403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同意取消193名离职激励对象资格及其已获授的

股票期权375219份;同意对第三个行权期未获准行权的1325868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经前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2569人调整为2376人,本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14251698份调整为12502208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内容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

5法律意见书

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其中,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

行权比例为30%。

公司确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2年5月24日,因此,第三个等待期于2025年5月23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条件的情况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考核指标得分情况来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

1、2024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1104651.50万元,2024

行权安得分情况业绩考核指标年营业收入排0分60分80分100分

1693415.31万元,同比

以2021年为基

增长53.30%,本激励计

第三个 数,2024 年总营 A< 36%≤A< 48%≤A< A≥60

划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

行权期业收入增长率不36%48%60%%

面的行权比例为80%,低于 60%(A)未能行权的部分由公司

2、公司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的得分为(X),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注销。

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如下表示:

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区

X=0 分 X=60 分 X=80 分 X=100分间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0 60% 80% 100%

2569名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中: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2376名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

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比例,激励合格,满足行权条件。

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2)193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P),具体如下:

离职或其他原因,已不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可行权比例

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P=合格 100%

年度绩效等级(P) 公司将注销该 193 名激

P=不合格 0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行权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如下: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376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299503份,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具体如下:

本次可行权已获授的股第三个行权尚未符合行权

国籍/占已获授股姓名职务票期权数量期可行权数条件的股票期地区票期权数量(万份)量(万份)权数量(万份)的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CHIN KIAN 马来 核心技术(业

3.29281.881657.14%0SHUH 西亚 务)骨干人员TANG YONG 马来 核心技术(业

0.82320.470457.14%0PENG 西亚 务)骨干人员LEE 核心技术(业韩国1.23480.705657.14%0KYUNGRAE 务)骨干人员中国核心技术(业LIU CHUAN I 3.2928 1.8816 57.14% 0台湾务)骨干人员PANG HUI 新加 核心技术(业

2.88121.646457.14%0MENG 坡 务)骨干人员GUEE KIM 马来 核心技术(业

1.44060.823257.14%0SIANG 西亚 务)骨干人员SOON GHEW 马来 核心技术(业

5.42881.881634.66%0HOONG 西亚 务)骨干人员CHNG ENG 马来 核心技术(业

0.52160.235245.09%0KOOI 西亚 务)骨干人员

8法律意见书

本次可行权已获授的股第三个行权尚未符合行权

国籍/占已获授股姓名职务票期权数量期可行权数条件的股票期地区票期权数量(万份)量(万份)权数量(万份)的比例KE LUNG 中国 核心技术(业

3.49861.999257.14%0CHIEH 台湾 务)骨干人员SEOW KUA 马来 核心技术(业

0.20580.117657.14%0HAO 西亚 务)骨干人员CHENG CHIH 中国 核心技术(业

1.26000.720057.14%0YA 台湾 务)骨干人员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

1199.3840517.587943.15%0

干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2365人)

合计1223.2642529.950343.32%0

注:数据差异为每位行权对象当期可行权期权数取整(未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期限为自主行权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3、2025年5月27日,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三期行权价格为11.54元/股。

4、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9法律意见书

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5、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本次行权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为80分,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20%份额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符合《股权激励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注销和本次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注销和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注销和本次行权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确认、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傅曦林

经办律师:

陈斌

2025年06月04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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