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上市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深圳证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以下简称“本规则”)。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和主持。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请前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提出请求。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请求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同意召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
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司股份并披露。
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司股份并披露。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召开程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相关担。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条款的规定。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第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
般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般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具体以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载明在城市。具体以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为准。的地址为准。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司还将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务,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公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董事会负责召集的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人,继续开会。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第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个人股东委托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代理人出席的,除前述文件外,代理人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权委托书。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除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提供法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外,法定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第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托书。
容: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公司股份的数量;
(一)代理人姓名;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期限;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委托人为法人单位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托人为法人单位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单位印章。
位印章。
第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意思表决。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制第二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出席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法定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讨论提案时,会删除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职报告。
报告。
第二十六条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东会上公开之外,董事、监事、高级管释和说明。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及其他资料一并保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及其他存,保存期限为10年。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或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有关部门查处。
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案。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三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期限;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载明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每一审议事项和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同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其中,由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股东提出的提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名称、持有股份数额。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第三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少包括以下内容:容:
…………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提案提出。
第三十五条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第三十六条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序为:
(一)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一)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新的董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新的董事候选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提交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股东会选举;
…………
第三十六条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删除
为:
……
第三十七条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
第三十七条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选人的主体在提名之前应当取得被提的主体在提名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
名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报酬和支付方法;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五)公司年度报告;
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决议通过: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审计总资产30%的;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四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第四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第四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进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得对提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间顺序进行表决。不予表决。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决。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董事、监事的选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董事的选举应当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或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根据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拟选举的董事的总人数,按照各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所得表决权数的多少确定董事的当选。
选举一人,也可以将表决权分散投票选举数人,但股东投给各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表决权总数。股东会根据拟选举的董事、监事的总人数,按照各候选人所得表决权数的多少确定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四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第四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次投票结果为准。
……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写表决票。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为“弃权”。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股东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
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
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开披露。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第五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公司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通过。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义务。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人员姓名;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各发言人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点和表决结果;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的答复或说明;
……
……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第五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