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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22A、23A、24A、25A、26A层

21A 22A 23A 24A 25A 26A /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邮政编码(P.C.):518048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网址:http://www.huashanglawyer.com法律意见书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长盈精密/公司/上市指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指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指法》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的2025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业务办理》指

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创业板上市规则》指订)》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授予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

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1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授予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二)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2025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29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四)2026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五)2026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6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1.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1月23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2026年1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向本激励计划的870名激

4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授予1426.20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6.47元/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法律意见书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

价格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授予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傅曦林陈斌王振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6年1月23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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