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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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力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决定于2024年6月27日下午13: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2、2024年6月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1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登记和
联系地址等内容。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下午13:30在陕西省
西安市楼观印象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高保清主持。
3、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经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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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0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911766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52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6名,代表公司股份641143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0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7974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5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50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655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1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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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依据《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五项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每一
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分别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为表决投票的监票人、计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和监督,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
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5650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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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86.4824%;反对10111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03%;弃权1498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85%;反对10111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188%;弃权1498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7%。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2)审议《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79431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27%;反对77676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25%;弃权2010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968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419%;反对77676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639%;弃权2010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2%。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3)审议《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79298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53%;反对7802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82%;弃权1795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36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04%;反对7802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568%;弃权1795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9%。
5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4)审议《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7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528%;反对98413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42%;弃权629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6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85%;反对98413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410%;弃权629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5%。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5)《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0040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30%;反对76579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0%;弃权2497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57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54%;反对76579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396%;弃权2497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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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陈欣荣杨汝轩
经办律师:
曹治林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