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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办公室,由公司总经理任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执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包括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1页共3页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办公室。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主席的提议举行。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第2页共3页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其他表决方式召开的,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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