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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1(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第九条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条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十三条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八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3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等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章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

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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