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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日升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31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峰、雪山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林海峰、雪山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34号)和

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2022年6月8日你公司公告披露拟转让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旭宁)100%股权,宁夏旭宁应付公司18484.75万元款项预计于2022年8月31日前归还。宁夏旭宁未如期全额归还,截至2024年末欠款余额为10565.86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前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等重大事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1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4条、5.1.1条、5.3.3条的规定。请你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林海峰作为董事长,雪山行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年修订)》第1.4条、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10月31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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