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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4 查看全文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500号来福士办公楼18楼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系由2025年12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4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5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2.出席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01人,代表股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63077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485%。其中:

(1)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3名股东,代表股份2848954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05%。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8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182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8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该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

(盖章)胡松松

经办律师:

张建立

经办律师:

许知难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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