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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18证券简称:东方日升公告编号:2025-08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15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84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31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68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025年12月1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义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8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952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9000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6752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2900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5年12月1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自有工业厂房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6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28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92635.29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34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92635.29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6月12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599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陈连峰

5、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

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

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

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义乌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义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义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5-9-30(未经审计)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2055616359.562887199875.52

负债总额1209308041.672008264192.12净资产846308317.89878935683.40

财务指标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958896449.003147002393.10

利润总额-33104408.22-200319320.37

净利润-32627365.51-168969639.37

(二)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7月19日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23号1号楼三楼(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

件批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西路8号)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资公司,东方日升持股99%,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5-9-30(未经审计)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2026062608.001602906047.18

负债总额1622507060.831300716289.91

净资产403555547.17302189757.27财务指标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952320059.851232294178.52

利润总额68074746.5117306855.87

净利润57193400.5220284436.55

三、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

1、权利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所在地:梅林街道兴科中路1号

3、产权证号:浙(2022)宁海县不动产权第0027454号

4、面积:占地面积136703平方米、建筑面积172516.12平方米

四、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义乌向建设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2025年12月11日,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TC330676200ZGDB2025N05D)(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义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8000万元。本合同1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2、债务人1: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1项下的本金;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

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1应向甲方1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1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1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1项下的保证期间按甲方1为债务人1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1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1在该主合同1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甲方1与债务人1就主合同1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1约定的事项,甲方1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双一力向兴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进展情况2025年12月1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甬抵(高)字第宁海257008号)(以下简称“本合同2”),以其自有工业厂房为宁波双一力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

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6000万元。本合同2主要内容如下:

1、抵押权人、甲方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2: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抵押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5、抵押财产:公司的自有工业厂房

6、抵押范围:

(1)本合同2所担保的债权为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2约定为债务人2提供

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2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

财产费、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合同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2已经存在的、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2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3)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为债务人2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

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2拒付、抵押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2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4)无论主合同2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抵押人均以本合同2约定的全部抵押物共同抵押担保主合同2

的全部债权,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2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2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5)抵押权人因债务人2办理主合同2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2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

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抵押人确认。

(6)为避免歧义,抵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2或行使本合同2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2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2485449.39万元人民币(以2025年12月12日的汇率计算),占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57.68%和216.1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为715958.85万元人民币(以2025年12月12日的汇率计算),占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16.61%和62.2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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