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证券简称:东方日升公告编号:2026-05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10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4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7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
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9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2026年7月8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北京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25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18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2444.29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412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2444.29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7月19日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23号1号楼三楼(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
件批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西路8号)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资公司,东方日升持股99%,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6-3-31(未经审计)2025-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2095450512.792068532478.16
负债总额1722154931.661698673543.00
净资产373295581.13369858935.16
财务指标2026年1-3月(未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54754172.131203661656.98
利润总额6897796.0730955046.38
净利润4204560.4623669177.89
三、合同基本情况2026年7月8日,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6261357-001)(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宁波双一力和北京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6261357)(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2500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债权人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6、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2026年7月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1964961.39万元人民币(以2026年7月8日的汇率计算),占2025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62.36%和227.6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552890.63万元
人民币(以2026年7月8日的汇率计算),占2025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17.55%和64.0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